公司解散是否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其对员工劳动关系有效性的影响也不同。经决议解除或者强制解除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法人身份被解除,权利义务无继承人,劳动关系因一方被解除而终止。因此,雇主需要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但他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规定规避了公司通过合并、分立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有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关系不自然终止;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将解除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该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公司解散的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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