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按照我市执行的广西北部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住院报销主要包括床位费、统筹基金起付额、住院治疗费等几个方面,其中:
(一)住院医疗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类报销:
1.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30%。
(三)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此外,我市还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85万元;随着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最高支付限额也将随之提高。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居民大病保险实行起付线(居民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以上分段报销比例,其中0至2万元(含2万)报销50%、2至4万元(含4万)报销60%,4至6万元(含6万)报销70%,6万元以上报销80%,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合规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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