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必要的其他必要费用缴纳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5、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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