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不同有哪些
时间:2023-04-30 15:53:20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含义不同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2、认定不同

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3、法律保护不同

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后,就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

(1)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2)司法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要求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当事人的请求;2、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两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是跨类别保护;二是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未域名认定恶意的情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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