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姻破裂时,法律并不支持返还彩礼。
然而,如果具备如下两种特殊情况,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首先是,若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书后却未能共同度过婚姻生活;
其次是,假如男子在婚前给予的彩礼导致他的生活陷于极度困境之中。
尽管这些情况满足“返还彩礼”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保留地全额返还所支付的彩礼费用。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多个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大小以及双方的过失程度等方面,再由法官酌情决定返还彩礼的具体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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