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共同生活困难,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共同生活困难,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表明了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因共同生活困难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我国也倡导离婚冷静期制度,以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共同生活困难时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表明了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因共同生活困难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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