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包括逾期迁出应支付不便利补偿,并在房屋转让时因户口影响房价产生的差价部分由另一方赔偿。同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不迁出造成房价影响的数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如果有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需要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如果上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问题可能难以解决。
离婚后的定居问题成为离婚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段时间内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其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难以办理。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一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另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另一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一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另一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另一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怎样预防离婚后定居问题产生的纠纷?
离婚后定居问题产生的纠纷是离婚后常见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相关条款,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这些条款。
在离婚协议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习惯、家庭情况以及财产状况等因素,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离婚后定居问题的处理方式。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寻求法律的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协议中的内容,尽量避免产生任何纠纷。如果发现对方违反协议内容,我们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避免离婚后定居问题产生的纠纷,我们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充分考虑,遵守协议内容,并尽可能避免产生任何纠纷。如果出现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支持。
离婚后的定居问题成为离婚案件的关键问题。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如逾期不迁出需支付不便利补偿,并且在房屋转让时因另一方户口不能迁出产生的影响,另一方应赔偿差价部分。同时,在离婚后定居问题的处理方式上也应在协议中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习惯、家庭情况以及财产状况等因素,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协议内容,避免产生任何纠纷。如果出现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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