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单方面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其发生和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3、商誉受损;
4、能够终止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解除合同如何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时,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解除合同需要在什么时候之前履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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