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遗失之后先去发票专用章备案公安单位进行报案,由公安单位出具报警回执;携带营业执照和合同章编号到所在地的公安管理部门登记废止;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上刊登作废说明;然后携带相关资料重新办理;更改印章图形、字体的,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