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立经营的公司遭遇破产之时,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须负担起支付应交税款的义务。
在此类状况中,独立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责负有无限制的赔偿责任。
若由于公司倒闭,却仍遗留欠交税款的问题,一旦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该等税款,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动用其个人财富,以满足税款的缴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相关法律法规:如纳税人有合并或分离的特定情况,他们必须自觉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依法全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若在纳税人合并过程中,尚未缴清的税款,则应由合并后的新纳税人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纳税义务;
而在纳税人分离的情况下,若未缴清的税款,则在分离之后的新纳税人应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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