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律师日前获得一项执业权利保障:他们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中,如果遇到取证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此获得相关证据。
上述保障来自于9月1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政策文件——《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在执行案件中,受委托的律师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等基本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器设备登记等财产情况,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
该《规定》明确,“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河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说,“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如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将按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拘留。
河南高院方面表示,推出执行调查令制度,意在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缓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因为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即使委托律师出面,对方也不甚配合。而执行案件积案重重,法院的执行法官又人数有限,难以应对。
其他地方已有尝试
给律师颁发调查令,并非河南首创。早在1998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即开始试点推行律师向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2000年和2001年,上海市高级法院相继颁布《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其调查令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据长宁区法院的统计,持令调查的适用对象从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工商部门,到涉及证券结算、公积金管理、社保等相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和社会自治组织等,范围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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