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契约的签署过程中,应当受制于书面合约的约束。
然而却存在例外情况,即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若在协议或协定中有明确规定,该项借款可以无需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借款合同必须经过律师见证这一环节。
因此,是否需要律师见证,完全取决于借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共识和约定。
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需要律师见证,那么就应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
反之,若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律师见证便并非强制性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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