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患重病时,在保险员的推销下仍然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4年后,被保险人因病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巨额保险金。
宋先生介绍说,1997年7月12日,他经邻居介绍给妻子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一种大病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自1999年7月13日起至终身。保险条款同时约定:若宋先生爱人病故,保险公司则按基本保额的三倍赔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2003年3月19日,宋先生的爱人因支气管哮喘发作突然死亡。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宋先生发现了他给妻子购买的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下达了拒赔决定书。记者发现,保险合同上的“最近健康状况一栏第2项最近3个月有没有接受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是否住院或手术中”,填写的是“否”。而当时,宋先生的爱人正在医院治疗哮喘。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明明患病且正在住院当中,却填写与事实相反的内容,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宋先生则说:“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我不如实填写的后果,所以保险公司过错在先。”
由于双方难以达成共识,2003年12月,宋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6万元保险金。今年2月28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由于投保人隐瞒病史,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桑鸿志律师点评: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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