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0年12月15日为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盗抢险等。1月4日,李某的车子却不翼而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为什么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盗抢险却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李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购车的损失17万余元。
近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进行全额赔付。
■法官说法
上牌才生效是霸王条款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注明的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该特别批注仍是以加盖条章的形式盖于保险单上,仍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法院据此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属于霸王条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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