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评审委员会如何确定域外证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释:
商标评审规则第43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形成的,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承认。对真实性有疑问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证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从本条的措辞来看,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已经从必要前提缩减为补充条件。即使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未经公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承认证据的有效性。只有当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证明力的确定离不开公证和认证,或者对方提出证据否认域外证据的真实性时,当事人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和认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说明材料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视为未提交外文证据。与原规定相比,这一点没有改变,也是行政和司法程序对证据要求一致的地方。只要证据是外文的,无论是否在境外形成,都需要附中文译本。如何处罚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变更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属于未经许可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发生部分或者轻微变更(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者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情况下对图形部分进行部分变更或者增删等),属于前款所述的未经授权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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