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AA县CCC镇振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
因YYY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3)京商字第XX号]
申请事项
1,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交BB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尽管申请人的住所是AA县CCC镇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在DDD镇租房并经营超市,BB县于2010年7月成立,在原告YYY提起诉讼(即申请人的惯常居住地为BB县DDD镇)之前已经生活了一年多。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因此,根据法律规定,YYY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由BB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向贵院申请依法将案件移交BB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许可
诚恳
辽宁省AA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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