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或其他撤销权人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前者是指赠与人基于其独立意识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后者则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即自始归于消灭。尚未交付的赠与物无须再交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二)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赠与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可以增加附随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
(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
(二)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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