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告知义务可以被免除?
时间:2023-10-27 05:10:07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需要告知或申明的事项。这里列举了八种情况,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没有告知的事项,以及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同时,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情况、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以及任何与默示或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也在此列出了。

以下内容是关于保险人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的事项、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的改写。

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不需告知保险人。其中,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不需告知保险人已知的下列情况:

(一)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

(二)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知道的,不需告知的;

(三)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知道,但因下列原因不需告知的: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法取得有关证明文件;

2. 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账户被依法封存;

3. 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账户被依法撤销。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需告知保险人已知的情况。

保险人应当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事项,以及降低风险的情况。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不需告知保险人已知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法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账户被依法封存,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账户被依法撤销。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保险人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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