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立性、抽象性与单据性、无条件性与不可撤销性
一、独立性
独立担保合同独立于其所担保的“基础合同”,它不仅有自身的有效期限和担保金额,而且还有自身的变更和消灭原因,一经出具即应按其条款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而不以基础合同是否有效或履行为前提。独立担保的这一特性,从根本上颠覆了担保的“从属性”特点。
二、抽象性与单据性
担保的抽象性是指独立担保合同与基础合同相互分离、相互独立,不因基础合同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而传统的保证合同则是从属性、非独立的合同,它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不具有抽象性。担保的单据性是指出具独立保函法律行为的特征与跟单信用证和票据、付款等法律行为极其相似,独立担保人在独立担保业务中处理的也只是单据。
三、无条件性与不可撤销性
国际间的银行保函通常有“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表述,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通常认为约定有“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应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不可撤销也不是独立担保的特有属性,但是独立担保一定是不可撤销的。四是非典型性。传统的保证合同是由法律规定的典型的合同,那么独立担保合同则是一种非典型合同。独立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尚未被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而是规定了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确定其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具体内容。独立担保有合同型的独立担保,以独立保证合同为其著例,也有单方行为型的独立担保,如信用证、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票据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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