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35:37 1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川地税发[1994]023号

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农税处成建制划归省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已划归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管理处。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移交省地税局基金处。因机构变动,现对耕地占用税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及征收专用章问题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凭证式样及印制由计财处另文通知。耕地占用税征税专用章由各地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式样附后。

二、耕地占用税省级预征税款及征收经费的开户行问题

今后,凡属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请交下列帐户:收款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管理处;帐号:

261046886、开户行:建行省分行直属支行。汇款用途栏填“预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请交:收款单位: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帐号:

024600440、开户行期:省人行营业部,汇款用途栏填“交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以前的预征税款帐户停止使用。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征管手段及程序不变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川财农税(1990)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持有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免税通知书,同级国土部门才能办理批地手续。凡属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必须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具《耕地占用税纳税鉴定书》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属省级征收的税款,各市(地、州)、县(市、区)一律不得越级征收、减免。

特此通知

1994年11月2日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耕地占用税 最新知识
针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