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鄂地税发[2008]120号
发布日期:2008-5-28
执行日期:2008-5-28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支援四川地震灾区,保障援建灾区过渡安置房工作落实到位,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就纳入政府采购的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二、对承担过渡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用房运输、安装任务的企业取得的运输、安装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三、生产、运输、安装过渡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用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免。
四、各有关地税机关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主动为承担援建任务的企业、单位排忧解难,高效率地解决有关涉税事宜。(纳入政府采购的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生产、运输、安装企业名单另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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