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中包含了两项重要内容——撤销权与代位权,这两种权利旨在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它们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诉讼方式上仍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与共通之处。
其中,撤销权主要指向由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或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债权人可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该类行为。
而代位权,即由债权人依法取代债务人之地位,直接向与其有相关债务的第三人索取债权,源于债务人未尽到及时行使自身应得债权的义务,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同,但其共同目的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具体而言,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有害处分行为,而代位权则关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问题;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结果往往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代位权的行使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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