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诉讼保全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3-05 10:11:07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相同点

两者都是为了防止债权实现不了的制度。

2、不同点

代位权是债权人形式的权利,而诉讼保全是法院经当事人申请而为的一种行为,行使主体是法院。代位权是代为行使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而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没有第三人的参与。代位权中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二诉讼保全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决定采取措施。

了解了代位权和诉讼保全之间的关系,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诉讼程序,更好地去解决我们遇到的可能会给自身带来经济上的损害时的具体问题。不会盲目的提起诉讼,增加法院办案时间和使程序变的繁复,也能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债权人代位权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具备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延期;

6、债权人有必要保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范围不同: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2、权利不同: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条件不同: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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