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是否在住房公积金范畴内
时间:2024-03-13 13:50:12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新或维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形。提取时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可以申请组合贷款,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支付房屋首付。

若职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新或维修自住住房;

2.离休或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前往境外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依照相关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五)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

因此,若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需要满足以上五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和使用方式、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以及职工工资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新或维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但并非所有单位及在职职工都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权利,具体条件需根据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而定。若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需满足提取条件,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足额缴存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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