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的类型
时间:2023-05-01 10:02:40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

我国的《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二)代替费用

代替费用是指当船舶遭受意外事故时,为了共同利益和安全,船方为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出的另一笔较小的额外费用。代替费用本身虽然不直接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但由于支付了该项费用,却可以节省或避免一项或几项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这样的费用是为各受益方所欢迎的。因此,该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三)救助费用

船舶遭遇海难,无法自行脱险,请求第三方进行救助,救助成功,应按获救的财产价值支付给救助方以救助报酬。如果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货物,则各自合理支付的报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即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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