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的包括项目有哪些?
时间:2023-07-08 14:02:19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同海损费包括:船舶发生损坏时,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修理,在港口或者在其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补给、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费由各方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来进行合理分摊。

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

在帆船航海时代,如果遭遇海难,因为舟小船轻,几乎必须抛弃货物,以求得转危为安。但现代海上运输,除触礁、火灾等特殊事故外,抛弃货物、船舶属具和船舶用品的情况已极罕见,一般在船舶脱浅时使用。然而,就抛货而言,当然须具备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1)被抛弃的财产必须有实际价值,且经过适当积载。

即使船舶不存在危险,这些财产也迟早会被抛弃。

(2)舱面财产的抛弃

抛弃舱面货物算不算是共同海损。舱面最航行中受海水冲刷最多的地方,因此判断舱面货物的丧失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实际上是很困难的。从历史上看,抛弃舱面货物曾多次被规定为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根据《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当有该甲板货物系按航运习惯而装于甲板时,例如装于甲板上的木材,才能作为共同海损。但是,如果按照这种被承认的商业习惯处理、共同海损补偿请求人应负举证责任。“习惯”:如辅机、备用锚、索具、救生艇等。非承运人擅自装于甲板的财产(货物)。

(3)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

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4)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货物

海商法第200条: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2、扑灭船上火灾

由于货物摩擦发热、温度升高而自燃着火或因其它原因使船舶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物安全时,合理采取的灭火措施所引起的船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当发生火灾时,就要采取灌水、注入蒸汽、抛弃着火物、凿洞搁浅等灭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和货物因火灾造成的损害,当然是单独海损,但为了灭火而采取的措施是共同海损的行为,由此而发生的损害,如货物湿损、船舶损坏、消防船费用等则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为了业务上的方便,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不得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此外,船上配置的消防设备、器材因灭火遭受损失,符合该设备配置的目的,所以也不能认为是特殊牺牲,一般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为了共同安全的牺牲,应列入共同海损。

3、切除残损物

由于遭遇海难业已损坏的舷墙、梳杆等残损物或其它部位的破损物,如果原封不动地放置在原处有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切除这种已经毁损的残损物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此外,即使残损物尚有一定的价值,将其切除或抛弃,对船舶所有人来说是一种牺牲行为,从理论上讲已具备了共同海损的条件,但事实上对这种尚有一定价值的残损物进行估价是非常困难的,不对其采取措施很容易遭受风浪冲击扩大损坏,结果可能成为毫无价值的废物。为了业务处理上的方便,对这种切除残损物本身所遭受的损坏,通常亦不以共同海损论处,但是因切除残损物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船舶进一步的损害,以及切除残损物引起的费用被认为是共同海损。

4、有意搁浅

为了避免船舶沉没的危险,或者为了在发生火灾时便于灭火,船长有意在比较安全的地点将船舶搁浅,称为有意搁浅。这种搁浅如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当然是共同海损的措施。因此,由于搁浅所造成的船货损害,以及搁浅期间的船员伙食费和有关雇佣他船脱浅的费用等,属于共同海损。

有意搁浅算为共同海损,1950年规则与1974年规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所有的有意搁浅都算作共同海损,有时会把本来属于单独海损的偶然搁浅也转为共同海损,故1950年规则认为,对于势将搁浅的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1974年规则修改了这一规定,改为不论船舶是否势将搁浅,如果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该船有意搁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这就是说,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的有意搁浅,其损失都算为共同海损。

如船舶在狭窄航道上航行,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船舶碰撞,采取紧急避碰措施搁浅,如果船长采取的仅是避碰措施无意搁浅,就是意外事故,是单独海损;如果船长明知有浅滩而搁浅,就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是共损。后果基本一致,即是间接碰撞,由过失方承担责任。

5、脱浅时,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对于搁浅并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为了使其重浮,不停使用进退车,致使机器和锅炉超负荷使用而蒙受损害,只要这种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由此导致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根据94年规则,需合理。

但是,如果船舶在漂浮状态下,对机器或锅炉并未构成特殊危险,所以,这种情况下,因使用推进器或锅炉而遭受的损害,只能作为单独海损。

6、以货物、船用物料做燃料

但如果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适当的配备燃料,船东就要自行承担损失。

如果当时燃油加够了,但遇上恶劣天气顶风航行,过度消耗时,才符合此条件。但不是所有被烧掉的是、都是共损,应扣除本应消耗的燃油的合理的费用。

7、在避难港装卸货造成的损害

在避难港为了检修船舶而进行的卸货、存仓、搬运、装货等造成的损害。

《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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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8-16 1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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