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期间发现怀孕若在被判处刑罚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孕期状态,则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不得将其送往监狱收押,亦无法继续关押至狱中。
所谓监外执行,即指基于法律所设定的某种特定事实情况,对原本应该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地点服刑的有期徒刑犯人和拘役犯人,在其实施刑罚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相对特殊的执行措施。
通常而言,孕妇在被判决有罪之后仍需继续在狱中服刑。
然而,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孕妇罪犯,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监外执行。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怀有身孕的妇女,不应被处以极刑。
此项法律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解读和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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