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层西式小楼改造成棚式小楼,如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现行征收政策强调征收项目的规范化和征收过程的程序化,规范了政府的征收行为。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以政府名义进行,因公共利益需要只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原则上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与以往的拆迁政策相比,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到征收程序的启动,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程序、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纠纷解决机制等在救济程序上,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对于被拆迁房屋,被征收人至少有六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公平补偿权、拒绝违法拆迁权、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
1。两种方式不建议维权!
当周围的人都签了字,只有少数搬迁的人没有签,这个时候他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尤其是面对政府和开发商的压力,很多搬迁群众很可能妥协。当然,很多被拆迁人都下定决心要“钉子户”与被拆迁人战斗到底!
这些搬迁群众打“持久战”的首选方式是报警。如果遇到强拆,应该报警。警察可以保留证据,有良好的口碑,在警察记录方面,我们可以为以后的维权增加有利的筹码,但这并不意味着最根本的赔偿问题可以改变,这不是我们想要的最终结果。关于信访,国务院出台了《信访条例》,规定禁止越级信访。人们只能一步一步地上访,等待答复。这段等待时间不会浪费太多时间,可能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2。一些搬迁群众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字。但拒绝签字后,拖延并不是什么好政策。拖延不仅解决不了问题,也给了拆迁方行动实现目标的时间。在实际案例中,被拆迁人拒绝签订协议后被迫拆迁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是违法拆迁,被拆迁人还有机会行使权利。如果是合法拆迁,后果可想而知。如果真的不想签字,我们应该这样做:
(1)找出政府的违法点,拿到议价筹码
对拆迁补偿不满,我们需要协商解决。与拆迁方相比,被拆迁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扭转这种局面,需要准确把握政府的软肋。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是搬迁群众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环节。被征地拆迁人有权获取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信息。在征地拆迁活动方面,《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告、公示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践中,地方行政机关不履行这一责任和义务,或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公共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公示的虚假证据是抵制的理由。(二)信息公开受阻、取证后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拆迁通知一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也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对于政府强拆,法律有规定。首先,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七个要件。二是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离不开行政裁决。三是行政强制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四,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五是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房、周转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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