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妇离婚的复杂法律问题中,针对其中一方所承担之债务,其配偶是否会因该债务问题沦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必须要经过实际情形的详细分析才能得出明确答案。
假设在此类纠纷中的债务乃为夫妇二人间的共同责任,那么无论案件最终流向何种程度的离婚程序,原配另一方仍然有可能陷入被强制执行者的困境。
诸如此类情况,债权方需要证明此债务确系以满足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推动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愿为基础而产生的。
然而,一旦涉案债务实际上仅属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常规日常生活需要负担之债务,而且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此项借款确实应用于加强家庭共同生活、促进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愿之目的,那么通常而言,在他们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原配配偶将不再有义务承担该项债务,因此不再可能沦为被执行人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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