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或母亲一方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新生婴儿办理落户,其父母需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本市户籍的其中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出生婴儿父母户口在同一区域但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按户口登记条例要求其父母户口迁移一致后办理。
2、对在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监护人应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换取《出生医学证明;
3、出具《落户通知单的计生部门与落户地不在同一地的(含外省市到本市、本市跨区(市)县、本区(市)县跨街道),其监护人需到落户地所属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确认后,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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