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先行折抵刑期可以吗?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刑法中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的“羁押”,属于“判决前”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和逮捕措施中的剥夺自由的暂时性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对“羁押”应作狭义理解,与监禁刑的收监执行不同。基于人身自由的核心价值,从公平角度出发,定罪判刑后,理应在剥夺自由刑中折减羁押期限,这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如果司法机关在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后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或者拘役的,那么在拘役前也是需要对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如果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还没有上升到违法的程度也是会对其处以一定期限的拘留,拘留也是可以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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