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时长能否折抵相应刑事处罚期限,现作如下详细说明:
1.若最终确定的量刑为管制罪名,在被告人实际服刑前已付出的被羁押的时间将可予以折抵。
具体折抵方式如下:
羁押每满一天,即可折抵两倍的管制刑期;
2.如被判断犯有拘役罪行,在被告人实际服刑前已交付的被羁押时间将可以得到平分折算。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羁押每满一天,仅可按一日刑期进行折抵;
3.若被确定首要须承担有期徒刑处罚,在刑事判决正式实施前,所累积的被羁押天数同样可以折抵相应刑期。
具体折算方式与上文相同,亦为:
羁押每满一天,仅可按一日刑期进行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全文4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