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0年9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某知名中学高级老师、政治处负责人)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知名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0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某知名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原告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不足部分*****元。
2、
被告(杭州某知名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原告自工作起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基金和工资****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于2001年8月进被告处从事政治学科的教学工作,与被告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0日止,但系2009年12月签订,显然,在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2001年8月起至2010年3月期间的所有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开始即2001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从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被告也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给原告。故而,原告于2010年3月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0年7月23日,原告为讨要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审理,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向原告补发2010年3月工资及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责任基金合计15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各项请求。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而进行起诉。
本律师代理成都某卫浴商行应诉何某劳动争议案,获胜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于2013年4月14日被被申请人成都某卫浴商行解聘,当月工资并未发放。2014年8月14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4月份的工资、2013年2月到4月的提成、2012年到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个销售奖及要求退还多扣除的社保费,以上总计人民币31293.5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了解,认为其主张的诉求中大部分已经过了时效,同时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仲裁委最多认定其2013年4月份工资,原因是何某与被申请人在另一劳动争议案中在一审阶段主张过该内容,但是一审是以其该主张未经仲裁而驳回。
裁判结果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14日工资2216.6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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