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合同,我们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换句话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恰恰是可以被法院撤销的合同类型之一。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意味者利用对方处于缺乏相关经验或者疏忽的状态下,以至于最终导致双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严重违背公平公正、价值对等的交易原则,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可以认定是明显的显失公平现象。
根据这个严谨定义所述,显失公平的形成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合同签订之时,一方当事人存在着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因为经验不足或者过于轻信而与对方签定明显不公平合同的故意行为。
这种故意已经明确揭示出合同当事人背离了诚信守约的基本原则要求。
(以上为主观方面所需满足的条件);
2、双方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存在显著且明显不对等的现象(这是客观方面所必需达到的要求)。
衡量双方利益是否均衡,应该选用签署合同当时的情形作为标准进行判断。
当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市场状况的波动导致价格有所变化,除非出现了如同情势变更一般的特殊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来主张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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