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计算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责任时,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而言,损失赔偿金额应与其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换言之,当涉及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情况时,则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若违约金过低,无法填补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提高赔偿金额。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民法典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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