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也有“工作权”
时间:2023-08-17 16:54:04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认为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同意职工张小姐希望依法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日前,虹口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张小姐在一家置业公司任销售员,劳动合同在今年2月7日到期。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后于今年1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2月9日,张小姐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她劳动合

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她的说法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置业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所以仲裁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

未婚先孕生的孩子归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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