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和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4、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5、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另外,还包括非正式渊源:习惯法、判例和法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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