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可见,借款时预付利息的,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
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
预先支付利息如何认定?
1、何为预先,因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故该预先应解释为以借款现金尚未被交付转移所有权为基点。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双方借款法律关系自贷款人交付借款给借款人之时成立并生效。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约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思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在不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则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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