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一、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可以搜集借贷实际发生的证据。
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条形式,借条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的,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这些条款并非完全必备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如何证明欠条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还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借贷行为,如果欠条载明还款利率或者还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就能证明是高利贷。
高利贷利息在24%以内予以支持,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36%以上不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高利贷方面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自身有能力还的,可以尽快把钱还了,也可以向身边可以信赖的人借,比如:亲戚,同事等等。
2、如果签了借据,自身没能力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款的本金受法律保护,只要还清本金的利息(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法院会强制执行)
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
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
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
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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