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不履行债务的,如果是因为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法定情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会在两年后恢复。
如果在此期间失信人积极履行了法定义务的,法院就会在三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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