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3、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4、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5、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6、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7、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8、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9、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10、需要保险理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便利
对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涉及到事故处理的每个环节,其中许多规定都体现了方便事故当事人的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后当场了结,不必等交通民警处理。
这样不但方便了当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
2、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不再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责任方扣车扣本;
同时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当场刷卡记录,也极大方便了当事人。
3、交通民警对事故损害赔偿当场调解,简化手续,将《处理书》这一一书多用,既可作为调解终结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也为当事人能快速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全文7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