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地域管辖权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管辖权包括哪几个方面
管辖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有用么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有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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