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境内营运的保险公司受中国保险监督局的监管,若倒闭,将由保监局指定另一家营运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接管,由接管的新公司担负之前的保额赔付,持有原公司保单的客户,其保障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2)因包单中分红是不确定的,若客户持有的原公司保单是含有分红功能的,则分红现金随着原公司的倒闭而丧失,新公司只担负原保单合同中确定的现金给付。
3)大陆境外的保险公司不受中国保险监督,在大陆境内不具法律效应,因此不一定享受以上所描述的保护。
一、同时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如何确责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二、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吗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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