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遇到合并运营的情形时,理赔事宜须严格依据彼此之间签订的保险合约中的约定条款来执行,以确保投保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倘若保险公司因内部重组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缘故而面临解散,或者是在股东大会上经过投票表决达成了解散共识,抑或是根据公司章程中设定的特定解散事件发生,都必须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式许可,方能实施解散行为。对于那些从事过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除非是因为内部重组、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被撤销,否则它们是不能够随意解散的。在保险公司决定解散之后,必须依法组建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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