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时间:2024-01-22 10:19:45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低保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书怎么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主要还是监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因此当监护人需要去开具监护证明时,就必须要写清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相关信息,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有时候监护人他可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顺序发生过变更,所以如果一旦有变更,还要把监护人的变更理由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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