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2-16 15:30:47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2、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5、知情权

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

一、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义务

1、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资料。目前医疗损害的司法处理程序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倒置,但患方仍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证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财产状况,有的还要证明患者扶养的人的有关情况,所以收集证据对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

2、足额支付医疗费以完成患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避免承担民事合同的法上责任。

3、及时签字同意尸检以保证尸检顺利进行,避免因不签字同意尸检导致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而承担责任。

4、及时把尸体移放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并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2周。因处理尸体问题,患方还应注意不要自己触犯侮辱尸体罪

二、医疗纠纷患方因素有哪些

1、作为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与愿违,病人内心则难以平衡和接受。

3、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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