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除名的相关规定如下:
如有情况发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通过书面形式决定将某位合伙人予以除名。
具体请参考以下内容:
(1)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
(2)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合伙人;
(3)在执行合伙事务所时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合伙人;
(4)发生与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事项的合伙人。
在此之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自被除名人收到马氏除名通知开始,除名正式生效,被除名人须立即退出合伙人的行列。
若被除名人对此除名决议产生质疑,可于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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