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退伙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
(2)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死亡、个人无能力承担债务等);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退伙有什么效力
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法人资格。
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换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退伙人应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对合伙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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