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
包括的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如何认定: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时间上这立案后,一审判决前。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认定如实供述部分犯罪。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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