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一,关于真实的标准:供述与自己有关的犯罪事实。供述内容与犯罪分子的主观记忆一致。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也就是说,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但是对案件事实的定性,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解,仍然属于如实供述。其次,关于真实范围: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同,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后,关于如实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实解释的犯罪情节比未解释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解释的犯罪数额大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一般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严重程度,或者已经解释的犯罪数额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可以,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没有明确规定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
应当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如下:
1、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坦白从宽”很容易成为一种诱供的手段。将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够对获取口供起规范作用。在审判阶段,坦白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完全依靠法官的经验,造成量刑的不统一。将酌定情节法定化,可以使量刑更加统一。就犯罪分子自身而言,通过鼓励、引导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使其切身体会到国家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的进程,尽快回归社会。
2、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司法机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法只把自首列为法定从轻情节,而自首规定范围较窄,条件限制较严,尤其是主动投案这一点,使很多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的破案难度,增强了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出庭压力和审判压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就要尽可能多地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而前提条件则是被告人认罪。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认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